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确保救灾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灾区群众手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
救灾救济工作是阳光事业、德政工程,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政治性、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解决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急需、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全市救灾款物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乡镇发放不及时、重点不突出、程序不健全、核销不及时等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个别乡镇违规扩大救灾款物发放范围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救灾工作的正常进行。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解决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管好、用好救灾款物的重大意义,把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救灾款物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救灾款物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正确把握救灾款物使用原则和范围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循救灾款物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确定的用途和项目安排使用救灾款物,保证重灾区、连灾区的重灾户和无自救能力的特困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有偿使用,不得向无灾乡镇、村组和无灾户安排救灾款物,不得将救灾款物用于临时性社会救济,不得用于扶贫和农村低保支出,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支出,不得抵顶对群众的各类补偿,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
三、及时足额安排发放救灾款物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地方政府的救灾职责,坚决克服片面强调财政困难,单纯依赖中央和省市补助的倾向,严格按照上年地方财政收入1%的比例足额列支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彻底纠正列而少支,甚至列而不支的做法。认真执行救灾款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制度,充分发挥救灾款的应急作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救灾款安排发放时间,更不能将救灾款用于平衡县区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市民政局、财政局下拨县区的救灾款物安排计划,要在市政府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下达。各县区在接到市上安排计划文件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下达到受灾乡镇。直接发放灾民的救灾款物,除须按进度拨付的外,各乡镇在收到救灾款物10个工作日内必须安排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