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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7月至2008年9月):
  1、2007年年底前完成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的整合任务。
  2、2008年9月前完成矿产资源整合全部整合任务。
  (三) 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
  逐级搞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检查、抽查和总结验收工作。各县、区于2008年11月底前完成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上报工作总结。
  (四) 制定、健全制度阶段(2009年4月至2009年9月):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等。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
  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
  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乱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保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进行资本化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矿产资源整合,其矿产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重新设置采矿权。
  (四)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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