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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推荐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是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进行鉴定或验收,并已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项目。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科技含量较高的循环经济、新能源、节能降耗项目和工业领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重大技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经鉴定或验收,直接推荐给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并申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 推荐内江市外智人才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与本市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有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由用人单位按要求推荐并出具相关的证明。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内江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外智人才突出贡献奖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人员实行一年一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和评审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拟奖人员、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为30天。
  第二十条 对征得的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员、项目经征求异议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二十二条 获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5万元。
  获得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对项目完成单位颁发奖状,对项目主要完成人颁发荣誉证书,并按项目发给奖金: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获得内江市外智人才突出贡献奖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2万元。
  第二十三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内江市外智人才突出贡献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十四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用人单位要作为考核、晋升、解决夫妻分居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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