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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技术创新、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外智人才突出贡献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体现客观、公正和权威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等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内江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须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七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内江市外智人才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内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内江市科学技术奖具体评审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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