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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政府对市财政部门审核合格的项目,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审批表》上签章。
  第八条 市城投公司在接到市政府签批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审批表》后,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用款计划,并严格按项目进度拨付贷款资金。

第三章 偿债资金来源及用途

  第九条 偿债资金来源包括:
  (一)用款人的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城市建设资金。包括城建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等;
  (三)国有土地增值收益;
  (四)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收益上缴财政部分;
  (五)经营城市有形和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各项收入,包括城市客运经营权、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城市道路冠名及其他特许经营权拍卖取得的收入等;
  (六)可用于归还贷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偿债资金专项用于:
  (一)归还开发银行贷款本金;
  (二)支付开发银行贷款利息。

第四章 偿债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用款人年度还本付息的承诺,拟定下一年度应筹措的偿债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当年需要偿债资金额度,按照不同的财政体制和贷款用途,分别列入各用款人同期财政预算和经营所得的增值收益偿还本息。
  (一)贷款用于城市道路等纯公益性项目的,偿债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二)由市城投公司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偿债资金由市城投公司通过土地开发、项目经营所取得的收益偿还。
  (三)由宜昌开发区用于东山园区、白洋园区建设的,偿债资金由宜昌开发区承担。
  (四)由宜昌开发区用于犭虎亭园区建设的,偿债资金由市财政局、犭虎亭区财政局以及在犭虎亭园区设立工业园区的县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五)经市政府批准利用开行贷款用于其他方面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和落实偿债资金。

第五章 偿债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督促项目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协调、督促贷款本息的偿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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