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卫生投入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各项卫生投入政策。市、县(区)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财政投入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重点支持农村卫生、公共卫生、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乡镇卫生院院长、预防保健人员工资和卫生院运行必需的工作经费及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要给予保证。切实加大对公共卫生的投入,保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妇幼保健、中心血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机构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与装备经费。市、县(区)财政对一些严重传染病、地方病和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工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在资金上要给予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相关费用由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村卫生站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补助,按所服务人口及相关政策由县(区)财政承担。要积极利用中央国债项目和省扶贫开发项目,加快卫生事业建设。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政府投入的卫生扶贫、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及国债建设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各项目市、县(区)政府无偿提供并减免相关费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由所在地政府解决。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进入医保网络时,减免入网费、光纤费及网络服务费。建立健全低于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服务收费价格体系。继续落实城市支援农村卫生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开展好对口支援、卫生扶贫、卫生下乡、巡回医疗等活动,切实提高农村卫生技术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卫生服务差距。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人道救助领域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加强卫生人才培养和科技工作。鼓励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和社区工作。实施农村卫生人才全面培养计划,强化乡、村卫生人员学历教育,提高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从业比率。加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技术职称评定与晋升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鼓励医务人员从事全科医学工作。调整卫生教育结构,整合资源,发展高等医学专科教育,主要为广大农村和社区培养卫生技术人才。制定完善城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计划,加强继续教育,突出抓好学科学术带头人和卫生人才梯队建设。加强医学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重点是适用型专科建设。加强医学科技攻关及应用基础研究,加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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