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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通知

  三、市地税局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有关事项
  (一)代征范围
  凡内江市市属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种类型的所有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内江市金融、保险、邮电、通讯、供电等产业单位依法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属于代征范围。已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缴纳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不纳入代征范围。
  (二)计提拨缴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三)代征比例
  1、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的工会经费,60%留基层工会使用,40%(中央、省驻内江市的金融、保险工会10%、其他产业工会5%)上缴市总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单位每月应向市总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
  (四)缴纳办法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实行按期征收。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或工会应依法按月主动到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专业管理办公室、稽查局办税大厅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部缴入市总工会为地税代征单独设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1、申报。各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地税直属分局、专业管理办公室如实申报。
  2、解缴。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专业管理办公室、稽查局对企业、事业单位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进行审核,开具由市总工会提供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缴款单位以银行转帐方式将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缴入市总工会设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市地税局可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按欠缴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市总工会对代征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分成比例留用和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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