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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㈡要重视制度建设。各县(区)要对已经出台的政策和制度进行认真检查,需要调整的要按照这次会议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重新调整,调整后的政策和制度年底前要全部出台。市民政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县(区)和乡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确保这些细则或办法既符合上级要求,又符合当地实际,容易掌握,便于操作。同时,要注意做好农村低保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的衔接配套,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不断提高救助保障的整体效果。
  ㈢要做好调查摸底。各县(区)要在近期内组织开展一次大范围的农村贫困家庭生活状况的调查,县(区)政府要统一领导,由民政部门牵头,扶贫、农牧、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成立专门工作组,依靠和发挥乡镇、村党组织、村委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进村入户,调查核实,对年人均纯收入685元以下的绝对贫困户造册登记,并参考农村扶贫档案资料和目前生活状况,建立绝对贫困户档案资料和数据库,做到资料齐全,底数清楚。
  ㈣要核准保障对象。这次会议规定要将年人均纯收入在685元以下的绝对贫困户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力争实现“应保尽保”。各县区要按政策规定,认真核实对象,严格审核审批,做到符合条件的一人不漏,不符合条件的一人不保。
  ㈤要落实配套经费。此次提标扩面后,上级补助每人每月15元(以前为每人每月10元),市级财政仍按每人每月2元追加预算,各县(区)仍按每人每月6元安排资金,全市月人均补差23元。从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市、县(区)财政部门都要落实好下半年所需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及早提出下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同时,要积极拓展低保资金社会化筹集渠道,广泛开展社会捐助和发展慈善事业,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集低保资金的长效机制。
  ㈥要加强规范管理。县(区)政府要重视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这项工作健康运行。一是规范操作程序。要建立农村低保“个人申请、村民会议评议、村委会初审、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实行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四公开”。初审、审核、审批要实行村、乡镇、县(区)“三榜公示制”,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农村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二是坚持分类施保。要逐步完善已经出台的分类施保政策,对不同类型的保障对象根据劳动能力、年龄结构、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科学分类,实施分类救助,使不同类型的保障对象得到不同标准的救助,提高救助效果。三是实行动态管理。要认真执行《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白银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关于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审核保障对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办理入保或增发保障金的相关手续,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办理退保或减发保障金的相关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出有进,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四是健全档案资料。要按保障对象家庭建立档案,相关资料要按时间先后顺序装订成册,个人资料要在“数字民政”数据库中有详细记载,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同时要建立低保对象备案和工作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做到数据真实可靠,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五是强化监督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确保有限的低保资金发挥最大的救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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