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㈠救灾款物发放必须遵从以下程序:村民个人申请(口头或书面),群众评议,村委会初评汇总并公示,乡镇民政所审核,乡镇政府集体审批,乡镇民政所直接发放到户,报县区、市民政局备案。
  ㈡乡镇民政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审批的救助花名册,一户一张单据,认真填写《救灾款(物)三联单》和《灾民救助证》,送民政所专职副所长审核和政府主管领导签批后,及时通知救助对象本人到乡镇民政所统一办理款物领取手续。救助对象领取款物,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灾民救助证》,在三联单上签字并加盖个人印章后,凭三联单到指定地点领取,民政所或授权发放机构经办人必须在《灾民救助证》签字。村组干部原则上不得代领代发救灾款物,确实无能力领取的老弱病残人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村委会负责人代领,但必须由乡镇民政所核实登记。
  ㈢救灾救济款物审批后两个工作日内,乡镇民政所要将救助花名册及时录入“白银数字”民政信息系统。发放结束后5-15个工作日内,乡镇民政所须凭救助花名册和《三联单》到县区民政局核销。县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凭拨款(物)文件和凭据到市民政局核销。不按时间要求录入信息和进行核销的,被视为滞留救灾资金。
  第十四条 发放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时,县区民政部门要指导受助乡镇做好有关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财务预决算和图片、录像、典型事例资料收集,工作结束后及时写出书面总结,一并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并向捐赠者反馈信息。
  第十五条 加强救灾物资的采购管理。采用实物救助灾民的地方,救灾物资必须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并由有一定资质的企业加工生产,确保救灾物资的质量。救灾物资不允许出售、配售,不允许发放腐烂变质等物品。发放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灾民收取包括运费在内的任何费用,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六条 加强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救灾工作需要,逐步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安排经费加快救灾仓储设施建设,完善救灾仓库功能,满足救灾工作和社会捐助工作的需要。民政部门在发放救灾物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乡镇或村一级集中现场发放。所发救灾物资要统一包装、统一标识,并做好发放登记和记录工作。
  第十七条 接收、分发救灾物资,要建立专账和出入库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库管理,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制度健全。可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救灾款物使用核销和情况报告制度。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定期和专项核对核实救灾款物使用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上级政府及其财政、民政等部门报告资金使用的收支、结存及专户的运行情况。

第五章 监督和奖惩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落实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认真做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要把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