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救灾资金包括新灾应急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
㈠新灾应急救济资金,用于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灾民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㈡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补助冬令(11月至下年3月底)和春荒(4月-7月)期间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因灾伤病救济。
第三章 申请、办理和拨付
第七条 救灾资金的申请。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方政府因财力、物力所限,无力解决,需要上级补助的,由当地政府按照灾害损失程度和安排灾民生活所需救济资金,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申请救助,并抄送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 救灾资金的办理。根据县区政府的申请报告,市民政局及时核查灾情,提出救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市民政局、财政局共同下发文件执行。发放救灾捐赠款物,由民政部门提出安排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文执行。
第九条 救灾资金的拨付。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在接到市级民政、财政部门的拨款文件后,县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同财政部门协调,由财政部门拨付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及时拨付有关乡镇。应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春荒、冬令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灾民手中。
第十条 建立健全救灾款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制度。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国库预算资金账户下设“救灾资金专户”,将中央和省、市、县区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及时划入专户,严格按照确定的用途和项目安排,及时拨付灾区,保证救灾款及时足额地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将救灾资金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实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救灾工作体制。市、县区民政部门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要严格按照上年本级财政收入1%的比例列支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在执行中可根据灾情程度及时调整,不得虚列或列而不支。
第十二条 加强对救灾救济工作的经费投入。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年度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中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改善民政部门救灾交通、通讯、信息处理等装备落后状况。各县区原则上要按照每个救助对象10元的标准给乡镇民政所列支工作经费,总数不得低于2万元,主要用于现场核查灾情、入户调查、设备维护、张榜公示、防灾减灾、救助督查等工作的支出,确保救灾救济等各项民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 发放、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审批、发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