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2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白银市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白银市自然灾害救济款管理使用办法》(市政发〔2000〕41号)同时废止。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白银市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进一步提高对救灾款物的管理水平,使救灾款物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切实保障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款是指中央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省、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一般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及救灾捐赠款;救灾物资是指使用救灾款购置的救灾粮、救济衣被、救灾帐篷等和各类救灾捐赠物资。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
  ㈠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困难;
  ㈡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㈢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和因灾损坏房屋修缮;
  ㈣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㈤救灾捐赠款物除适用以上使用范围外,可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其它救灾项目。
  第四条 救灾款物的使用原则:
  ㈠专款(物)专用原则。必须坚持专款(物)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贪污,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补偿支出,不得用于抵押担保,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扣,不得将救灾物资折款发放。
  ㈡重点使用原则。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连灾区的重灾民,特别是保障灾后无自救能力的特重灾民、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困难优抚对象和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等。救灾款物不得向无灾地区下拨,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发放。
  第五条 市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救灾款物的下拨、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灾款物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救灾款物发放的审批工作;乡镇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以下简称民政所)是救灾款物发放和管理的具体承办机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