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2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白银市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
白银市自然灾害救济款管理使用办法》(市政发〔2000〕41号)同时废止。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白银市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进一步提高对救灾款物的管理水平,使救灾款物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切实保障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款是指中央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省、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一般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及救灾捐赠款;救灾物资是指使用救灾款购置的救灾粮、救济衣被、救灾帐篷等和各类救灾捐赠物资。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
㈠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困难;
㈡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㈢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和因灾损坏房屋修缮;
㈣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㈤救灾捐赠款物除适用以上使用范围外,可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其它救灾项目。
第四条 救灾款物的使用原则:
㈠专款(物)专用原则。必须坚持专款(物)专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和贪污,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补偿支出,不得用于抵押担保,不得以任何名义抵扣,不得将救灾物资折款发放。
㈡重点使用原则。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连灾区的重灾民,特别是保障灾后无自救能力的特重灾民、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困难优抚对象和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等。救灾款物不得向无灾地区下拨,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发放。
第五条 市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救灾款物的下拨、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灾款物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救灾款物发放的审批工作;乡镇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以下简称民政所)是救灾款物发放和管理的具体承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