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曲靖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学智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曲靖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和案件发生,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指非军用的下列物品:
(一)民用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烟花爆竹、民用信号弹;
(三)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第三条 在全市辖区内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营业执照。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后逐级上报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国防科工委批准,凭批准的文件和设计图纸建厂。厂房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向省公安厅申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第六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经科学论证后逐级上报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公安厅批准,凭批准的文件和设计图纸建厂。厂房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向市分安局申领《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应本着远离生产、生活区和铁路、公路、水库、高压输电线、通讯线路等设施,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原则选址,落实“三防”(人防、技防、犬防)措施,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发给《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