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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市本级财政零基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1)专款评审的依据及项目优选顺序:

  一是与国家和省资金配套的项目;

  二是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支出项目;

  三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项目;

  四是全市长远规划(计划)确定的项目(包括纳入全市长远规划有市场、有效益的续建项目)。

  (2)市级各事业、行政单位必须按照市财政制发的专项预算编制表格填报年度专款预算。按照本单位研究的意见,依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排列,同时报送分项目的评估文件,简要实施计划,资金使用和分配意向,资金使用效益分析等情况说明。

  (3)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后重新排序,报市本级支出预算草案评议委员会。

  4、各事业、行政单位应先用预算外可用资金安排各项经费支出,再考虑安排财政预算内资金,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支出项目时应将已在单位预算外安排的支出项目资金扣除后再进行安排。

  市级事业、行政单位用预算外各项收入开支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按市政府确定的定额标准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编报收支预算。

  第六条 财政零基预算的批复与执行

  1、财政性收支预算和事业、行政单位收支预算汇总后形成市级财政预算草案,上报市政府讨论同意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分别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批复下达预算。

  2、各事业、行政单位按批复预算组织执行,执行中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预算。正常经费年末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冲抵次年经费。

  3、财政部门应督促各单位执行好预算,特别要加强对专款的检查监督和跟踪问效。

  第七条 财政“零基预算”的追加与调整

  预算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调整,需按预算编制程序审批。但遇特殊情况(救灾、国家有关政策变动等)确需追加预算的,经市财政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按《预算法》和《曲靖市市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次年预算的编制不再以上年数为依据,但可以作为参考。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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