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每月5日前,向申请登记的医保中心办理缴费申报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和辞退职工以及职工、退休人员因病因故死亡时,必须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在本暂行规定实施时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均要补缴从本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起至参保日期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启动金,且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按月并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不得减免,不得缓交。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发生变更、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在获准或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原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注销等手续。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在清算财产时,应按当地退休人员上年度医疗费人均支付额,优先缴足退休人员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缴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构成及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医保中心应当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每年至少应向职工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个人帐户具体记入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