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政发[200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已于4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年六月五日
曲靖市法律援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健全人权保障机制,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为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本办法获得法律援助的人为受援人。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是指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事人。
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和有关程序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的分支机构,提倡和鼓励法律服务人员参与社会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章 法律援助机构
第五条 曲靖市法律援助中心,是经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各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并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指导、监督。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中心为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职能部门,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