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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安评”的,或者不按照“安评”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未进行“安评”的重要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计划、设计和开工建设的;

  (二)影响、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行为的;

  (三)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影响和危害行为的;

  (五)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服从命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七)截留、挪用、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

  (八)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附后。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一、重要建设工程,是指对当地社会经济有重大价值和重大影响的工程,主要包括生命线工程、重要公共场所、特殊工程和其它有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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