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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和应急防御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乡(镇)要建立防震减灾宣传和地震宏观联络员队伍,保证有关工作的及时联系与贯彻落实。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灾与重建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参照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主管部门备案。抗震救灾指挥部各专业组和市、县直及其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企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部门,学校、医院、商场、车站、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集中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行动方案或应急实施细则,报当地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资金必须给予适当的储备,对地震部门的应急装备(如交通、通信工具等)必须给予配置,各地对不适应地震应急需要的方面要给予补充和完善,做到有备无患,努力把一切应急准备工作做在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到来之前。

  第十九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和实施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各方面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及时了解震情和灾情,并尽快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在震后的应急和救灾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一)地震部门负责震情和灾情的速报、地震趋势判定、地震恢复重建中的烈度复核;会同建设、民政、卫生等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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