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已经建成的重要工程和地震时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排除震灾隐患。
第十三条 重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及其场地“安评”工作,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曲靖市区域内“安评”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与监督,审定“安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评”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其中,麒麟区区域内的市属以上单位或市管权限内的重要建设工程,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设计、图审和施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
(一)重要工程建设的“安评”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市内、外凡具备“安评”资格和条件的单位,必须经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安评”工作。
(二)承担“安评”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安评”结果经省、市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必须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方为有效。
(三)对按要求必须进行“安评”的建设工程,“安评”和管理的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必须把“安评”和管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 各级计划、建设、财政、规划、设计等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按要求需进行专门“安评”的建设工程,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未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计划、设计和开工建设。
“安评”工作在工程建设场址确定后和工程设计、施工前办理完有关手续。设计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提交的“安评”结果和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和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专业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管理本系统、本部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切实把好质量关,减少震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