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曲靖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会同驻军、军分区(武装部)和武警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共同组建一支精干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逐步装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以便在发生重大灾情时,能及时、有效地实施抢险救灾。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监测预报的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重视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预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保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建立和完善震情会商、通报和跟踪制度及地震信息传递网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和震级加强预测,不断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

  第十条 地震预报实行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制度。在震情跟踪中,发现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批准确和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警报,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漏地震预测意见。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地震宣传报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一条 地震灾害预防,必须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把抗震设防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全过程,依法科学管理。凡是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要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安评”),并根据“安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