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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曲靖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10月26日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2001年10月31日第25次会议审查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王学智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曲靖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以下简称防震减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曲靖市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法制和科技,大力加强地震监测预报,特别是短临预报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各类建设工程特别是重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不断提高人口稠密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地震重点危险监视区的综合防御和应急救助能力,有效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必要的防震减灾经费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认真负责地加强和规范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队伍、法制管理、监测预报、震灾防御、紧急救援体系建设,以适应曲靖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计划、建设、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的原则,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有权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投诉阻碍和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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