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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乡(镇)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属乡(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五)农户自己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只确权,不改革。

  (六)已存在承包关系的小型水利设施,应规范承包合同,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者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采取公开竞争形式确定新的承包、租赁、转让和购买者。

  (一)以明确所有权、放开建设权、落实管理权、搞活经营权为重点,坚持群众自愿、民主决策、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公布招标公告,合理确定标底,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报名者必须缴纳保证金,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投标竞买者(包括拍卖、租赁、转让、股份合作制、规范化承包)进行公开考评,中标后必须签订合同,建章立制,依法公证,做到竞争有序,公平合理,同时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改制后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统一印制的《曲靖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使用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办理出让手续。

  (四)涉及林地使用权的应依照《森林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缴纳森林生态补偿费。

  (五)涉及其他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要在广泛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搞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在《曲靖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这一指导性意见范围内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细则),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一)组建由县(市)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水利、财政、公安、司法、农业、林业、土地、工商、税务、民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工作班子由水利、财政、公安、司法、土地、林业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水电局。各乡(镇)还应抽调有关工作人员配合办公室开展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确定改革的范围、项目、件数,明确产权归属;搞好资产评估,明确出让主体,并确定改革形式和出让底价;提出工程管理措施及权、责、利的有关要求确定出让期限;大张旗鼓地宣传改革政策,进行全面思想动员,让群众家喻户晓,积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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