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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劳动局、财政局拟定的《曲靖市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暂行办法》已经七月五日市政府第九次市长办公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九日

  曲靖市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退休人员中年老多病、养老金较低的群体的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属地管理办法。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

  第四条 医疗困难救助的原则。救助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确保退休人员最基本的医疗待遇。

  第五条 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的筹集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列帐管理。

  第六条 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由门诊医疗费救助和住院医疗费救助两部分组成,救助条件和标准是:

  (一)门诊医疗费救助

  维持市政发[1999]84号文规定的划入比例,提高划入基数,差额从救助基金中列支。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养老金低于上年社平工资2倍的,以上年社平工资的2倍为基数划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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