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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一)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或其它原因调整出来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

  (七)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申请收购的土地;

  (九)城市规划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建起新农村后,原老村所占的土地;

  (十)市政府指令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十一)按出让合同规定,两年内未动工建设或5年内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工的土地。

  (十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征用的土地。

  第九条 土地储备采取货币收购储备、协议储备和规划储备方式进行。

  第十条 企业因破产、改革、改制、搬迁或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处置的国有土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应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其净收益的分成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与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曲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向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申请。

  第十二条 储备农村集体土地,必须先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地价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优先收购。

  第十四条 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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