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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曲靖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已经二○○二年八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米东生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曲靖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曲靖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备,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工作,并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和供应。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囤积或炒买、倒卖土地。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地税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

  第八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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