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代理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宜;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应价递增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
(六)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八)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竞得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拍卖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章 挂牌出让
第二十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挂牌方式进行:
(一)通过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收购储备进行交易的所有土地;
(二)土地一级市场中以出让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根据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挂牌出让文件。挂牌出让文件包括挂牌公告、挂牌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报价单、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 挂牌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挂牌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