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十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拍卖方式进行:
(一)以获取最高土地收益为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土地使用者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竞买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或要求的。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根据拍卖地块的情况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第二十条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四)拍卖的时间和地点及竞价方式;
(五)确定竞得人的标准、方法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六)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七)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
(八)履约保证金;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拍卖公告应当于拍卖前20日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拍卖底价,竞买保证金,并保密到拍卖活动结束之前。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个人竞买的,提供身分证影印件;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附件。
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可以邮寄。但须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收到的方为有效申请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
(一)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