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标时间、地点、投标期限、投标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保证金;
(八)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可以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收到方为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投标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投标文件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及有关书面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经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后,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工作人员应有3人以上。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未按投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
(三)文件和附件不齐全的;
(四)文件和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五)未密封或者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六)签章(签字)不全的;
(七)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八)委托他人代理,代理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九)重复投标的。
第十五条 评标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在定标之日起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并同时向其余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七条 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