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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曲靖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曲靖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已经二○○二年八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米东生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曲靖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列入曲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土地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组织实施。未纳入土地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在市国土资源局的直接领导下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情况,分区分批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以满足各类建设用地的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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