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非资本化管理的资金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贷款贴息、以借代补、“债转投”、奖励等运作方式,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管理”。
第九条 申请使用财源建设资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法人实体。
2、企业改制,产权清晰,机制先进,管理科学,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者实绩突出的重点企业。
3、以增加财政收入为前提,项目完成立项备案、可研,银行评估、授信、银行审查批准,或法人资本已到位启动的项目。
4、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政策,产品具有品牌效应,市场竞争力。
5、履行项目考核责任目标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财源建设资金的审批:
1、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市)区政府提出项目申请,并报送项目立项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评估、授信、银行审查批准等相关资料。
2、县(市)区政府对申报项目提出扶持意见和办法,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组织评审、论证,提出扶持方式、扶持办法和扶持目标。
4、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财源建设资金的使用:
1、市财源建设办公室根据财源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扶持方式和办法,与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分别按资金运作方式下达资金使用指标。
2、实行资本化运作的资金,市财政局通过股权投资、增加注册资本、产权转让等形式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的资本经营投资开发公司,资本经营投资开发公司通过融资担保、参股投资、“债转股”等形式扶持到财源建设项目上。
3、属于非资本运作的资金,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财源建设项目批准的扶持方式、办法,以及项目工程进度和要求拨付到项目,做到核算到项目,管理到项目,监督使用到项目。
4、财源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目标责任考核制,对资金使用效益实行责任考核、奖惩兑现。
第十二条 市财源建设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上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