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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任期1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已认定资格的专家、学者中提出具体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审定、聘请。

  第二十一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由本人参与完成项目请奖的专家、学者,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三条 参与曲靖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四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曲靖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属驻曲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曲部队主管机构;

  (五)经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曲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推荐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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