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的收费和未与业主、使用人签定服务协议的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委托人有权拒绝交费。
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住户之间发生服务收费争议,由业主委员会协调,协调无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 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 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三) 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它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依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七条规定处罚: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处罚: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