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和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综合服务费、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公众性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具体分类及价格管理形式如下:
(一)安居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小区内学校、幼儿园、高档住宅、别墅、写字楼和空置房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小区内车库、铺面及社区服务站点的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 车辆在小区内的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 公众性代办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四)特约服务费,除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由委托服务方和提供服务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第二章 综合服务费
第七条 综合服务费的构成及服务内容:
(一)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养护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室外照明、楼道、消防、室外供排水、上下管道、明暗沟、沙井、围墙、垃圾投放等设施的维修、养护。
(三)绿化管理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花草树木、园林小品及附属设施的维护、养护。
(四)清洁卫生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庭院、楼道的清扫,垃圾收集掏运,屋顶或地下二次供水池清洗,化粪池清掏、清运。
(五)保安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的安全保卫、昼夜巡逻值班。
(六)办公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合理的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普通住宅小区控制在上述(一)至(七)项合计金额的5%以内;高档住宅、别墅、写字楼、住宅小区控制在上述(一)至(七)项合计金额的10%以内。
第八条 综合服务费实行统一标准、按等级收费的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