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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奖励见义勇为公民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见义勇为公民应当给予单项或多项表彰奖励。

  (一)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特殊贡献的,在各县(市)区、各单位(部门)进行表彰的同时,逐级报请市人民政府表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的,给予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并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和呈报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在各县(市)区、各单位(部门)进行表彰的同时,逐级报请市人民政府表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的,给予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并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和呈报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三)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在各县(市)区、各单位(部门)进行表彰的同时,逐级报请市人民政府表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的,给予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四)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有一定贡献的,各单位(部门)进行表彰的同时,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五)以上奖金一次性发给见义勇为者本人,如本人光荣牺牲的,奖金发给其直系亲属或与其生前有赡扶抚养关系的人员。

  被表彰、奖励公民要求为其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表彰奖励不公开进行。

  第十条 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报请各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外,其所在地方的组织或单位,应视其情节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除每两年集中进行一次全市性表彰奖励外,对有特殊功绩、社会影响大的见义勇为公民可随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见义勇为公民所需资金由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组成,不得挪作他用。为保障见义勇为资金的可持续性,年度奖励资金在每年财政预算的奖励专项经费和奖励资金增值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拨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二00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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