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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奖励见义勇为公民试行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奖励见义勇为公民试行办法》的通知
(曲政发〔2002〕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曲单位和驻曲部队:

  《曲靖市奖励见义勇为公民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曲靖市奖励见义勇为公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稳定,匡扶社会正义,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奖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或非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

  (五)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特大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分子起了重大作用的。

  本办法不包括职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实充分。下列材料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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