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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银川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9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9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7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2日)废止(原因: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银川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法
(1991年5月20日 1991年市政府第156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土地、基础设施、房屋等进行的配套开发建设。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包括下列范围:

  (一)新征土地和开发改造区的勘测、设计、拆迁、安置、土地开发等;

  (二)开发改造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住宅和构筑物、公共建筑等。

  第三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相结合;开发区内部建设与全市性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地面房屋建设与地下设施建设相结合;住宅建设与服务管理、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城市建设的主导方式。凡具备综合开发条件的建设项目,都应纳入综合开发轨道,统一征地拆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分散投资,分散征地,分散建设。

  第五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需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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