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改善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六章 助学标准
第七条 对农村家庭特别困难,城市享受低保家庭的小学在校学生按每年每生150元标准救助,分两次补助,一学期一次,每次75元。
第八条 对农村家庭特别困难,城市享受低保家庭的初中在校学生按每年每生250元标准救助,分两次补助,一学期一次,每次125元。
第九条 对考入普通高中而家庭特别困难,面临辍学的在校学生按每年每生400-600元标准救助,分两次补助,一学期一次,每次200-300元,准确救助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条 考取市内中专而家庭特别困难的按每生600元标准一次性救助。
第十一条 对当年考入本科院校而家庭特别困难、无法筹措赴校路费、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用的大学生,救助标准如下:
1、考取省外重点大学而家庭特别困难的,按每生1500元标准一次性救助。
2、考取省外一般大学和省内重点大学而家庭特别困难的按每生1000元标准一次性救助。
3、考取省内一般大学而家庭特别困难的按每生800元标准一次性救助。
4、按以上救助标准实施救助还难于维持学业的,应向银行申请贷款,实行自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每年安排一定项目用于改善,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七章 助学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对农村家庭特别困难的在校初中和小学学生救助,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所在村委会出据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由学校汇总后提出救助名单,报乡(镇)助学活动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派人到家庭所在地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助学活动领导小组讨论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享受低保家庭在校初中和小学学生的救助,由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社区签章,由所在学校考查核实享受城市低保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救助名单,报县(市)区助学活动领导小组讨论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