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提高地名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地名信息的需求,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和《
吉林省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县、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和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二)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区和街、路、胡同、广场、村、屯、临时性居民点、农牧点、楼群(含楼、户门牌号码)建筑物等名称;
(三)山、江、河、沟、湾、泉、水道、地形、平原、地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公路、隧道、桥梁、闸坝、涵洞、水库等名称;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站、台、场及名胜古迹、风景区、游览地、纪念地(碑、塔)、古遗址、市内交通站、点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
第三条 县地名委员会是我县地名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由其所属地名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负责(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管理的法规、规章;
(二)负责推行地名标准化,并依法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废名工作;
(三)监督管理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负责编制、组织设制地名标志,并检查验收;
(五)负责对公开出版的地图和书刊中的地名审核,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六)管理地名档案;
(七)依法查处违反地名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与审批
第四条 命名的原则: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含义健康,好找好记,方便投资,有利于长白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