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梅州市2007年度重点项目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进一步营造有利于重点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再接再厉做好重点项目工作,市政府拟对2007年度重点项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现将评选先进单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评选表彰2007年度全市重点项目工作先进单位,激励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建设单位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工作,为推动我市彰显后发优势、实现绿色崛起,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评选范围
市直各有关部门(含下属单位,下同),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含下属单位,下同),各重点项目单位及相关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
三、评选方式
由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和省驻梅重点项目单位、县(市、区)政府推荐,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评选条件
(一)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荐评选条件:
1、组织领导:组织机构规范,制度健全,有分工领导和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重点项目工作。
2、配套保障:配合办理重点项目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水、电、路等配套设施,保障措施有力。
3、协调服务:协调有力,服务到位,未出现因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原因导致影响重点项目工程进度,无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4、建设进度:业务管理或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项目较好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建设任务。
(二)重点项目单位(包括相关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推荐评选条件:
1、工程进度:较好完成2007年的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2、规范管理:遵循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