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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储备开发的工作进度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还款计划,提出用款申请,经王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开发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度终了,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每个项目竣工后,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竣工决算。
  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及土地.储备项目竣工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上地储备开发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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