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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土地储备前期成本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计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7]1011号)规定,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实施的政府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收支全部纳入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土地储备前期成本拨付程序:
  (一)市土地储备机构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出让后,改革前暂由市财政局将其前期成本直接拨付市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弥补已出让项目前期成本和归还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贷款。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具体时间由市财政局与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商定。
  (二)城八区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出让后,其前期成本由市财政局直接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支出”安排到城八区。城八区财政局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列入基金补助收入,再拨付到区土地储备机构。
  (三)远郊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出让后,其前期成本由市财政局通过调库的办法划转远郊区(县)财政局,由远郊区(县)财政局拨付到区(县)土地储备机构。
  (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出让后,其全部价款扣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全部用于开发区建设。市财政局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提供的资金申请。将资金拨付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五)对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出让后,其前期成本由市财政局全部拨付市土地储备机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拨付到区(县)土地储备机构。
  (六)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确认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出让项目情况,并按规定的时间告知市财政局。各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将确认的本区(县)的土地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出让项目情况告知区(县)财政局。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的项目,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相关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分别编制项目收支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预算批复期间出让项目前期成本,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土地储备机构。预算批复后按批复数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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