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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水、电、气、热、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成本支出。
  (四)储备开发土地期间管理及入市交易等费用;

  (五)用于拟储备开发土地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费用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通知》(财综〔2006〕6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7〕10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章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储备零星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分别缴入各级国库。凡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编码为500011“土地储备零星收入”下的500011001“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对应《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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