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土地储备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筹措的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在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开发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开发土地筹措的资金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筹措资金。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金融机构筹措的资金,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开发,严禁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支出。
第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