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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

  (二)各级政府部门

  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1.机构职能类:(1)部门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3)处(科)室职责;(4)所属单位(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

  2.法律依据类:(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类:部门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专项规划。

  4.行政执法类:(1)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处罚事项;(3)行政征收事项;(4)行政强制事项;(5)行政备案事项;(6)行政裁决事项;(7)行政给付事项;(8)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业务及服务类:(1)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2)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3)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6.其他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三)乡镇人民政府

  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1.机构职能:(1)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2)职能部门及职责。

  2.政策信息:(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2)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土地利用及管理:(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宅基地使用审核、管理。

  4.政府财政管理:(1)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2)财政财务收支情况;(3)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1)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以及法律依据;(2)办理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

  6.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四)公共企业事业单位

  重点公开的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公开的范围并监督管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信息:

  1.服务职能类:单位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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