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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州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3.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企业内部评价指标包括原料进货渠道、产品品质要求、检验要求、制度建设与执行要求等。外部评价指标包括政府机构,如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粮食、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评价。上述评价指标应包括定性评价指标和定量评价指标。

  4.食品安全信用等级。为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结合目前社会信用等级建设情况,原则上将食品安全信用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级。各部门可根据部门、行业的需要具体细化各级评价指标条件。

  5.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方法。要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逐步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产生评价结果。

  (五)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

  包括食品安全信用披露的主体、披露原则、披露内容和披露方式等。

  1.食品安全信用披露主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部门和食品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供社会公众随时查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各县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食品监管部门要在网站上开辟联动的食品安全信用专栏及专项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综合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展示我州食品安全信用状况。

  2.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原则。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应当遵循依法、客观与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内容。包括信用等级确定情况、抽检情况、案件查办情况等。

  (六)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

  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根据信用等级状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如在年检、抽检等方面给予便利,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可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取消市场准入,限期召回商品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

  (一)紧紧围绕粮油、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重点品种来开展;综合监管逐步向农业投入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延伸;加大对种植、养殖环节中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综合监管力度;逐步完成三绿工程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养殖基地、种植基地、无公害水产品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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