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框架进行总体设计,并对各县市、各部门的具体建设方案进行组织协调。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行业协会对其会员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行业指导和服务。食品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抓好企业内部信用体系建设。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社会监督。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标准是食品安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工作的基础。为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互通,保障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以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基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标准。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
包括确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原则、征集方式、征集渠道、征集内容和具体征集要求等。
1.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原则:依法、客观和公正征集信用信息,保障信息质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2.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渠道: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来源于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方面。政府信息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监管信息;行业信息包括行业协会的评价等;社会信息包括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信息、信用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认证机构的认证情况、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一定时期食品安全的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
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提供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该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保证信息真实全面,并依法公开其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充分、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开其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律、标准等社会公用信息资源。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
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包括确定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等级的划分、评价结果的产生等。
1.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构。逐步建立起政府评价、行业评价和社会评价三者结合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行业评价机构和社会评价机构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2.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原则。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