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
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两年多来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制定相关制度的建设性意见;市、县(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相关部门搞好配套制度建设的督促和指导。一是要继续完善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二是要建立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评估机制,适时把握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变化;三是要认真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保障行政许可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经费,不可随意向申请人乱收费。
五、清理规范和培育发展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对已经改变管理方式并交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事项的情况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摸清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财政、税务、审计、国土、物价、司法行政、国资委和房管局等部门,要对各自主管或联系的社会服务、资产评估等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进行清理与规范,加强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的联系与沟通。
六、加强监督检查,查纠行政审批中的过错行为
市、县(区)监察局、市政府各部门派驻监察室要组织力量对国家、省、市,特别是《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随意增设行政许可项目或增加许可条件的,要严肃查处;对落实审批项目处理决定不认真的,要提出改进措施;对省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项目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群众或企业的投诉,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主体部门要认真受理,负责地调查核实和回复。
七、加强组织领导
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创新行政审批制度,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摆在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继续保留,并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和充实力量,保证组织领导和工作力度不减弱。各级法制、编制、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各级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确定的工作任务,要明确每一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相互支持,不得冷漠或怠慢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