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建立适应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任务要求的矿山执法监察队伍。建立完善勘查开采全过程监管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强化日常监管。
五、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方式,做大做强做优内江矿业经济
(一)在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前提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方式,实现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主导产业大型化、基地化、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深化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相关的政策措施,规范矿业权市场行为。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推进矿整工作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主体意识,继续将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矿整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研究部署整顿和规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整规工作任务。
(二)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的矿山环评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的矿山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案件,引导舆论,树立典型,为整顿和规范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进-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在整顿和规范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矿整办及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2007年1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整合和规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抄送市矿整办。市矿整办将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凡存在整顿和规范工作死角或经整顿和规范后又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反弹,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