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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三)加大对各类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已经立案的要加快处理,新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公开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对多次实施非法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一)在组织实施煤炭资源整合的同时,抓好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各县(区)要组织有关部门于2007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非煤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整合总体方案应包括整合目标、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原则上整合后采矿权数量要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整合区域内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矿山污染物全面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切实培育壮大大企业大集团和产业集群,实现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有序开发、规模开发、集约开发、高效开发和安全环保。
  (二)依据整合总体方案,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于2007年7月25日前编制完成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经委备案。整合实施方案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权设置情况和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名单、整合后拟设置矿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其他整合区域的实施方案于2007年11月25日前编制完成。各县(区)矿整工作领导小组要确保2007年11月20日前完成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整合工作。
  四、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
  (一)重点抓好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业权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监管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研究制定保护性开采的管理办法。
  (二)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制定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
  (三)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全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逐步形成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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