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完成阶段(2009年1月-8月底 )
1、2009年3月底前,各县(区)进行查漏补缺,全面完成明晰产权的主体改革工作。
2、2009年8月底前,市、区(县)完成“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配套改革工作,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林权交易中心,搭建林权流转平台。
(五)检查验收,总结完善阶段(2009年9月-12月底)
1、2009年9月底前,各县(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自查,向市林改办上报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
2、2009年11月底前,省、市两级联合组织对各县(区)林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3、2009年12月底前,各县(区)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和完善。
五、验收标准
(一)组织领导,措施保障情况。各县(区)、乡(镇)是否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落实工作经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能经常深入基层调研,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工作方案、阶段工作总结及材料齐全详实;村组召开了党员干部会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及时出台实施方案,逐级召开了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对改革人员进行了相关政策和技术培训,落实了工作责任制;宣传工作深入广泛,实现了动员广大林农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的目标;农村社会稳定,群众与基层组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反映良好。
(二)依法依规,规范操作情况。实施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能够稳妥处理自留山、责任山、分林到户和已流转山林权属;改革程序和操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对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益大部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使用公开,群众满意度高。
(三)明晰产权,落实主体情况。90%以上的林地、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签订或补充完善了林地承包合同。
(四)完善制度,换发林权证情况。林木、林地承办流转登记发证管理办法、林木采伐审批具体操作办法、重大森林案件应急处理办法等各项制度齐全,内容具体全面,操作性强;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林权证发换率达100%,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备,人、地、证相符,图、表、册一致,基层组织和林农无异议;林权档案保管安全、完整,便于有效利用。
(五)改善管理,放活经营情况。实行了采伐指标公示制度,全面清理了对木竹进行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的政策,撤销或修改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规定;制定了操作性强的木竹采伐审批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