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过去已经流转的林地和林木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对已经流转的林权,要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按照维护、协商、纠正三个层次加以解决。对依法操作、手续完备的,应当予以维护;对基本合法、确有不合理或争议较大的,要在政府主导下协商解决;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3、集体林权的流转必须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农村集体所有和经营的林地流转,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人员同意后方可流转。流转的收益大部分应分配给农户,其余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挪用。
(三)依法完善惠农政策
1、放活经营权。放活木竹经营,改革对木竹及其制品的运输管理。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对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林业用地上生产的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允许凭村、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依法上市销售,实行产销直接见面。
2、落实处置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允许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业,开发森林旅游业。在坚持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加快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调整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到限额执行期内的以后各年度使用。对个人及其他经营主体的工业原料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要足额满足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其自主决定;对杂竹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进行管理,也不办理采伐证;对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仍不足的,可以逐级上报追加指标;对新建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达到3000亩以上的,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且其采伐方式、采伐年限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对毛竹和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抚育间伐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对在非林业用地中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对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
3、保障收益权。农户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使用费和国家设定的规费外,归农户所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等各项税费政策,依法制止、查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涉林收费项目外,各地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在承包期内发生征占用林地的,其林木补偿费应支付给林木所有者;林地补偿费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发包、承包双方合同协议比例执行。对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发展林木种苗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多渠道筹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补偿。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